首    页 | 概    况 | 信息公开 | 商品条码与产品追溯 | 质量与标准化技术服务 | 技术培训 | 专题专栏 | 汕头市地方标准
今天是:
联系我们
  编码所
  标准化协会
  条码协会
  联系我们
  投诉监督
  工作动态
  公告
  标准发布
  WTO/TBT通报
  《汕头质量》介绍
  《汕头质量》期刊
  商品条码基础业务
  源数据服务
  条码质量检测
  产品追溯
  法律法规
  项目研究
  制定标准
  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标准化试点
  农业标准化
  行政服务
  认证认可
  权威发布
  标准信息
  抗疫报道
  业务资讯
  培训服务
  培训通知
  权威发布
  标准信息
  抗疫报道
  业务资讯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5年
  2017年
  2019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条码协会
  
汕头市条码技术应用协会章程
来源:汕头市标准信息服务网          提稿时间:2020-04-20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汕头市条码技术应用协会。英文名称:Barcode Technology and Application Association of Shantou。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汕头市条码技术机构、条码应用单位、条码系统成员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团结汕头市的条码技术应用单位,开展有效的技术交流、研究工作,促进汕头市条码应用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汕头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地址为:汕头市公园路6号,邮政编码:51503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㈠、组织汕头市条码技术应用单位进行条码技术交流和应用研究,建立协会各会员的友好合作关系。
㈡、开展条码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普及条码技术知识,推广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应用。
㈢、积极开展条码技术的应用研究,针对汕头市的实际设计条码应用研究课题。
㈣、定时出版内部刊物《汕头质量》。
㈤、组织开展国内、国际交流活动。
㈥、组织制定相关团体标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团体章程;
㈡、自愿加入本团体;
㈢、必须是中国条码系统成员或从事条码印刷的印刷企业、商业销售企业及其他从事条码技术应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种活动;
㈢、优先享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
㈣、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㈡、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㈢、承担本团体委派的工作;
㈣、向本团体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㈤、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㈠、制订、修订章程,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功能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主持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㈢、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和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㈡、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㈢、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㈣、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㈤、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㈥、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㈠、会费来源;
㈡、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㈢、捐赠;
㈣、政府资助;
㈤、利息;
㈦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会员费标准为:会长单位8000元/年,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理事单位2000元/年,单位会员200元/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协议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8年8月16日第五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TOP】打印页面】【关闭页面

上一条信息:汕头市条码技术应用协会 单位会员服务

下一条信息:

主管单位: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办单位:广东省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  协办单位:汕头市标准化协会  汕头市条码技术应用协会
备案/许可证编号: ICP备案号:粤ICP备11022756号